湖师院教〔2006〕13号
——————————————————————————————————————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暂行规定
校外实习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单位职责
1.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
2.实习单位在接受学生实习期间,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3.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习教学活动,实习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实习操作前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
二、下属学院职责
1.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实习前应做好实习动员,制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期间的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2.学院必须明确校外实习学生的实习带队教师或校内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及时掌握校外实习学生的离校与返校情况,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
3.发生事故、事件时,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立即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学校。在事故、事件处理结束后,学院应将事件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学校。
三、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1.增强社会安全意识,遵纪守法,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不打架斗殴,不得酗酒闹事、惹事生非。
2.要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条例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尽量在单位宿舍或正规招待所等地入住。
3.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
4.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严禁租用无牌、无证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
5.要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6.要注意消防安全,了解实习单位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掌握基本消防常识。
7.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尽量在单位食堂或正规的饭店就餐。
8.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应到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场所活动,不应到污染严重不宜于身心健康的环境逗留,禁止参加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9.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问题或发生了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实习单位提出,并向带队教师或校内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报告。
四、附则
1.实习学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人员,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对危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方面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2.其他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学 实习 安全 规定
湖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2006年6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