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教学管理规章

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2007-04-2385

 

湖师院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学院、有关部门:

《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大学生科技活动是指学校为培养大学生的科技意识、科研精神,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而开展的一切活动,是学校创新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形式有科技项目研究、社会调查与研究、科技作品评审、科技作品展示、科技竞赛、科研讲座、科技论坛、科技参观、科普宣传展览等。开展大学生科技活动,有利于营造浓厚的校园科技、学术研究氛围和创建良好校风、学风,引导我校大学生积极参与知识创新和开展科技活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大学生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学院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大学生科技活动办公室,设在团委。有关部门及下属学院的职责如下:   

1.教务处:负责实施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组织开展科技竞赛活动,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大学生科技活动学分的认定工作,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评估与奖励,校级大学生科研项目(含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等。

2.科技处:负责指导大学生科技活动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鉴定)及成果鉴定和评审工作,大学生科技活动的总结评比工作。

3.学生处:负责指导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负责开展大学生科技活动的总结评比工作。

4.团委(大学生科技活动办公室):负责做好大学生科技活动的宣传发动,校级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结题等日常管理工作,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等。并为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做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5.各下属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各系主任、学生工作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大学生科技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规划本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方案,实施本学院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并在开展院级大学生科研立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校级项目的推荐工作,加强科研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健全大学生科研导师制,全面指导大学生科技活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批与管理,对学生、指导教师等人员及班级的评价考核;具体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学生会学习科研部负责。

三、大学生科研项目

大学生科研项目是学校实施大学生科研训练工程的重要形式。学校设立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通过立项方式资助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对象与条件

(1)申请人(主持人,下同)为本校全日制在读生,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动手能力强,积极要求进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2)申请项目研究开发的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开发的方法和技术先进、合理、可行;

(3)申请项目应有指导教师,并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每位教师原则上指导1个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个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对学生的学习、研究、实验、论文的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

(4)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1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定为1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为2-5名学生参加;每个学生参与同期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5)未完成上年度科研立项项目研究任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不得申报本次立项活动。

2.申报的范围

主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团队为主完成的科研与技术革新,软科研革新(包括学生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论文)等。具体可参选的内容有:科技发明;对原有机器、物品、设备、装置或器具形状、构造或结合提出新方案和新设计,且该方案和设计在运用中具有实用价值或实际用途;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小革新的研究和制作(上述项目需有完整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和实物、软件)等。

3.申报的程序

(1)大学生科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的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2)课题申请人根据本人的专业及兴趣,确定研究课题,按规定格式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申请课题需一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教师对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新颖性和研究价值进行评价后,向下属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工作小组推荐。

(4)下属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院级大学生科研项目,并发文公布,同时将优秀科研项目向学校推荐(申报材料送大学生科技活动办公室)。

(5)学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下属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项目并予以发文公布。

(6)学校将《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申请表》一份返回下属学院,一份由学校存档。

(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1.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及时开展课题项目的研究活动,按计划进度认真进行。各下属学院要加强大学生科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指导与监控。各下属学院(实验中心)应对大学生科技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和方案一般中途不得任意改动,研究过程中确需作重大修改或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认可批准。无故终止项目研究者,将追回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不得申请下年度的课题。

3.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明确研究任务、目的、要求及全部工作内容,制订研究计划,做好项目的开题准备、中期检查、结题答辩等工作。加强研究方法、数据分析、成果总结与提炼等方面的指导。

4.学校在项目研究期间将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逾期不接受中期检查或未能按期结题且未能事前书面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无故终止,经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核准后予以撤销,并做出相应处理。

5.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划的项目,允许延期,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但须由课题组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下属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大学生科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6.项目研究成果的获奖与论文发表,是项目结题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要带领项目组成员,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对研究成果要加以认真总结和提炼,并主动参与各级各类奖项的申报评比,鼓励学生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属于科技开发应用类课题的研究成果要积极投入使用。学校将在内部刊物《教育研究》、《学生工作》、《湖师青年》中开辟专栏,供学生进行学术交流。

7.校级项目完成后,课题组需认真填写结题报告,并附上研究成果(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实物样品、实验报告、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经下属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由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在查看总结材料、项目组成员汇报答辩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属于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组须同时提交专家对成果的鉴定意见或获奖证书。

8.经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湖州师范学院,如参加国内外科技类竞赛应注明为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科研成果的转让和专利申请,均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凡取得经济效益的资助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学校,作为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继续使用。

(三)项目经费管理

1.根据湖师院办〔2003〕9号文件精神,学生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目负责人和下属学院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做好经费的使用与登记。

2.大学生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实验所用的材料费、外出调研差旅费、书刊资料购置费、分析测试上机费、印刷复印费等。凡需购置仪器设备的应到校产处办理财产登记手续,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组所在部门有优先使用权。

3.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划拨研究经费的50%,待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50%。

四、学分认定

凡参与大学生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实践创新学分,具体参见学校有关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五、表彰奖励

1.凡向学校申请奖励的学生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湖州师范学院”,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有指导教师的也应注名,有项目背景的请注明课题名称及来源。

2.大学生取得的科研成果,于每学期末以下属学院为单位汇总后,报校学生处登记备案。

3.对优秀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学校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

4.科研成果获奖或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给予学生的奖励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师院发〔2005〕44号)文件执行。

5.学生科研成果中的专著,或发表在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学校给予指导教师1000元/篇的奖励,在其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学校给予指导教师400元/篇的奖励。专著或论文上必须有指导教师署名,刊物的类别以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6.学生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学校按照学生所获奖励标准的100%给予指导教师奖励;学生研究成果获国家、省、市级奖励,而未获奖金的,学校参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湖师院发〔2005〕28号)文件中规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执行。

六、附  则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湖师院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育  学生  科研  办法  通知

                                                       

  湖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