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双学科”复合型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有余力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除主修专业外,经批准可以跨本科专业大类辅修我校另一本科专业。符合本办法规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与备案
第三条 我校开设的辅修专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
2. 已有两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
3. 专业师资数量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第四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学校于招生前一年12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三章 报名条件与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科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 其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并学有余力;
3. 所申请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
第六条 辅修工作程序
1. 每学年第二学期,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各专业情况申报辅修专业开设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公布全校辅修专业开设目录及招生计划。
2.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开办学院审核其修读资格,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学校备案。学生在主修专业标准学习年限内限报一个辅修专业学习。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将辅修专业纳入正常教学管理范围,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严格按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负责教学过程组织实施,包括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安排、教学质量监控、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教学档案归档等。
第八条 辅修制包括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两年。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必须含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主干课程,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辅修学位的课程设置还须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不得低于55学分。各学期安排的学分数一般不高于15学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修读报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5人时方可开班。辅修专业的课程安排应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课程安排以晚上、双休日和节假日为主。
第十条 成绩考核应严格按教学计划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在课程讲授结束后组织考核。参加辅修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时,修读辅修专业时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专业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学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辅修资格:
1. 主修专业累计有两门不及格课程;
2. 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 无法按时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中途停学者,应到开办学院办理停止修读手续,由开办学院报学校备案。停止修读的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可转为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五章 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 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完成辅修专业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其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学习证明,不再延长辅修专业修读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应缴纳学分学费。学费按学期缴纳,收费标准按《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因学生自身原因终止辅修的,辅修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辅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双学科”复合型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8〕23号)的要求,以“双学科”复合型模式培养师范生的辅修专业学分一般为20-30学分学分。修读要求达到教学第二学科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与能力。修满学分达到相应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自2025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校行政负责解释,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