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四学”理念,培养“六有”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发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导向作用,健全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21〕4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计划接受人数、考核要求、录取结果,完善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条 绩效优先原则。学校根据生师比确定各学院各专业类最大容量,国家级一流专业、省级一流专业、已通过专业认证专业给予允许转入人数的适当倾斜。
第三条 双向选择原则。各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专业最大容量和已有学生数确定允许转入人数并进行选拔;学生根据自身发展方向选择申请转入专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政治思想表现优良、未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全校在籍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本科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转专业:
1. 因学习兴趣或在某专业领域有特长者;
2. 通过“三位一体”、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录取的学生只可申请转入同一招生类别的专业;
3.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只可申请转入同类别专业;
4. 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可申请转专业;
5.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后续创业需要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6.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适宜专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 应予退学者;
3. 由定向招生、中本一体、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招考方式录取者;
4. 预科转入者;
5. 从外校转入者;
6. 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转专业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分类分批有序开展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期开展部分试点专业的转专业工作;第二、四、六学期开展常规专业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试点专业转专业程序
新生在报到后一周内根据学校试点专业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申请,参加试点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所在学院将拟录取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录取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学生进入试点专业学习。
第八条 常规专业转专业程序
1. 申报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八周,各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专业最大容量结合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本学院各专业可接受的一、二、三年级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同时提出具体转入条件及录取考核办法。
2. 公布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九至十周,教务处对各学院转入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计划接受转入名额、转入条件及录取考核办法。
3. 提交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学术发明成果、医院检查证明或成绩证明等),交至学生所在学院和意向转入学院,学院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4. 组织考核。转入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十二周对需要考核的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择优选拔。
5. 公布结果。转入学院将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公布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书面通知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
6. 进行试读。 转专业学生可于新学期开学后在新专业进行两周的试读。试读期内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试读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学生因任何原因更改或放弃本次转专业的申请。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2.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创业证明,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
3.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提出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工作。转入学院做好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试读期后未转回原专业的学生可选择放弃重修,但在专业奖学金评定时该课程按零学分绩点分计入。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后到转入专业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并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正常修读学分修读。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自学校转专业结果公布日起不允许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级起开始施行,由校行政负责解释,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