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下属学院: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完善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现对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进行统一修订。具体要求如下:
一、修订内容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结合各二级学院特点,在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思想指导下,对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学生评教指标体系以及本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考核办法的“引导、激励、约束”作用。
二、修订程序
1.各二级学院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就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及办法(包括学生评教指标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本学院班子讨论通过后,5月底前以学院名义报送教务处,纸质稿一式一份(盖学院公章),电子稿同时发送。
2.教务处对二级学院修改意见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在学校层面展开调研、召开座谈会,组织研讨,在此基础上修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计划在6月底前形成学校指导性意见(修订稿)。
3.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修订稿),修订本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报学校教务处确认后由二级学院正式发文,正式文件纸质稿一式一份10月底前交至教务处备案。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抓住关键问题,集思广议、充分研讨,实质性地修订完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评价体系。
联系人:沈阳,电话:2321995,邮箱:shenyang@hutc.zj.cn。
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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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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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师院发〔2011〕7号)
4.学生评教指标体系
5.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略)
湖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3年4月7日